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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如何对股东权益的维护

作者:法律核心期刊论文发表     人气:1863     来源:http://www.qyqikan.com/web_show.asp?id=2289     标签: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摘要: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不断扩大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其中涉及到关于融资的现象,而在这个其中,公司的控制权以及所有权也将发生变化,其中中小股东的地位越来越低,大部分公司的控制权都将落到大股东身上,在公司做出发展决策的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公司法》的重点内容。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前言
1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当前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股东大会可以说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主要是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1]。如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展开的过程中,《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公司决策完全忽视中小股东的权益,再加上中小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偏低,使得中小股东将会处在公司决策的弱势地位,权益也可能受到一定的损害,而通过《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将会避免或降低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不足
2.1 股东义务的设定有待完善
对于企业来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大小股东,而这些大小股东的义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才能真正体现出股东权益以及义务的作用[2]。但是,就当前股东大会开展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有大股东对其进行直接管控,小股东的权益经常被无视,小股东的权益也将被压制,而且,对于大股东来说,也经常会发生借助中小股东权益的牺牲来换取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上存在着隐蔽性、复杂性的侵害方式,这也是《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2.2 股东权力的设定有待调整
股东权力与公司的发展决策时有着直接的影响,以往《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力的设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存在失位的现象[3]。例如,在累积投票权和知情权方面,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受到《公司法》的庇护,中小股东对公司发展的知情权也受到一定得影响。在现实股东权力的设定中,对股东权力的设定为了避免公司机密出现外漏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发展,都会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知情权,当然,也有很多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限,主要是为了避免因知情人数过多,而造成公司商业信息外泄的风险,这也是股东知情权区分对待的主要原因,然而,现阶段《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设定还存在一些不足急需调整,不仅要保障公司的顺利发展,同时还要保证股东权益的平等性。
2.3 股东权利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一般情况下,在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权力救济制度来对其采取诉讼的方式,以此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救济[4]。但是,在股东权利救济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中小股东针对股东大会、董事大会等提出的诉讼将会在此被撤销,或是定义无效的诉讼,使得中小股东将面临着无法挽回的损失。就当前《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来分析,有很多环节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监事、懂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失赔偿请求权的缺陷等,因此,《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3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股东的诚信义务
从市场的实际发展来看,股东的诚信义务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表现的特别明显,大股东直接管控股东大会,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公司法》中更是缺乏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规范,因此,必须要对《公司法》中的股东诚信义务进行完善[5]。在现阶段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实施以来,在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决定时,大股东将会占有绝对的优势,相反,对于人数较少的股东来说,很难参与公司决策中,从而形成大股东掌握公司的发展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带来一定的侵害,而通过《公司法》中对股东诚信义务的完善,可以给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一定的安全保障,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中小股东可以借助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法》的条例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以保障大股东在行使权益的过程中会兼顾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有效的避免以往大股东掌控公司决策的“帝王条款”地位的存在。另外,在《公司法》中股东诚信义务条款的实施,一旦大股东做出有违背诚信义务的不良行为时,公司的大小股东可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诉讼,将《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更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3.2 完善股东表决制度
通过以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不足分析,了解到当前《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力的设定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对股东的知情权以及权益的平等性带来直接的影响,因此,作者建议应完善股东表决制度[6]。从《公司法》实际运转的情况来看,立法规章制度存在不足,尤其是在大股东表决权的问题上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大股东权益未受到限制,也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问题解决势在必行。作者认为,《公司法》中应针对大股东表决权问题上采取有效的限制方法,将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互结合,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直接的限制,同时利用间接限制作为补救措施,以保障股东表决权的公平、公正。另外,由于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公司法》需要结合市场的实际发展形势来完善股东表决制度,制定合理的大股东表决权规制,从而有效的提高《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效果。
3.3 完善股东权利救济制度
股东权利救济制度在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将会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以往《公司法》中股东权利救济制度规定的不明确,也使得《公司法》未能有效的对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因此,作者建议应完善股东权利救济制度。首先,针对股东权利救治制度的完善,不能单纯的局限在《公司法》的规章制度中,更要与其他法律融会贯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股东权利救治制度,如,日本的《商法》中明确指出,如果股东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公司懂事在履行权利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决策或经营方面的失误,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惩治,尤其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且是与懂事决策失误有着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权益受到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懂事给予补偿等。另外,针对股东权益救治制度应进行有效完善,尤其是在公司懂事做出失误决策而带来的间接损失时,应有针对性的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此来为股东维权,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从而有效的发挥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公司的发展决策也应有所调整,在公司制定发展决策的过程中,股东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当然,为了避免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法》的实施也将对股东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而通过本文对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分析,作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以及自身对《公司法》的了解,主要对当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不足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完善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股东表决制度、完善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等几方面对《公司法》改进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在市场经济不断变换以及公司发展形势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应对《公司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创新,这样才能将其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 陶国礼.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
[2]张旭东.当下公司法适用的突破与局限 ——以公司社会责任为切入的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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